“张家界的山上‘长’满了韩国人。”在社交媒体上,这句夸张表述不胫而走。北京旅游社总经理朴青吉表示,此说法虽略显夸张,但在旺季确实会产生这种感觉。
因为招股说明书漏披露、不实披露,两家首批科创板公司同时被罚,事关同一家客户。
4月12日下午,杭可科技(688006.SH)、容百科技(688005.SH)相继发布公告称,4月10日收到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决定书,被罚1年内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被处罚的原因均与2019年“爆雷”的比克动力有关。与此同时,中介机构也受到处罚。
对于两公司被罚业内早有预期,但处罚程度轻于预期。“公开发行被禁1年影响不大,非公开发行仍然可以做。”有业内人士称,注册制下信披违规应该“罚到痛”。
另外,投资者关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是否可以索赔。有证券维权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以往A股上市公司民事索赔需要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程序,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虚假称述是否也需要这个前置程序,目前业内存有争议,其认为可以不需要,但具体操作还待观望。
自去年7月4日,证监会开出科创板的首份罚单之后,后续也对多家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具体保荐人采取了监管措施,但是多以出具警示函为主。
科创板投资者索赔尚无先例
同是首批科创板公司,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电子核心产业,存有同一家客户,存有诸多相同标签的杭可科技、容百科技,因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客户比克动力的部分信息未披露和披露不实而同时被罚。
经调查发现,杭可科技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另一个则是,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7亿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容百科技同样也因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问题,而被证监会采取1年内不接受其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在招股说明书中,容百科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容百科技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另外,容百科技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6亿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杭可科技和容百科技均系科创板首批上市企业,于2019年7月22日登陆资本市场。对于上述两家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披问题为何如今才暴露,前资深券商保荐代表人王骥跃对第一财经记者称,监管层早就发现了,处罚需要走流程而已。
在王骥跃看来,上述两家公司的信披问题不算造假,但可以算重大遗漏,1年内不能做公开发行的处罚并不算重,非公开发行仍旧可以做。
在业内看来,若处罚不算重的话,对市场也起不到较为明显的警示作用,应该“罚到痛”。对此,王骥跃也提出建议称,“支持投资者起诉,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科创板外的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需要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那么科创板是否也需要如此,还是会有不同呢?
“这块现在争议比较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是跟过去的虚假陈述索赔一样,需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但是我个人认为,不需要这个前置程序,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并没有提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可能在后续实务中会有提到,但目前尚未有科创板公司被提起索赔的先例,所以具体还待观望。”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杭可科技和容百科技的中介机构也同时被罚。两公司IPO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同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健所”),证监会对天健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相关保荐代表人被监管约谈。
以往处罚多以警示函为主
这不是科创板开板以来给出的首次处罚。
去年7月4日,证监会开出科创板的首份罚单,交控科技及其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理由是,交控科技在科创板IPO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
在这之后,多家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收到罚单。就在不久前的3月31日,待上市的创鑫激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峰被证监会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
去年7月9日,也就是上会前,交易所收到创鑫激光涉嫌隐瞒董事长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深圳爱可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爱可为”)等事项的举报信。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中表示,虽然爱可为资产规模较小,报告期与创鑫激光的关联交易数额仅十余万,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且爱可为已处于注销过程中,但蒋峰在第二次举报信核查前持续隐瞒实际控制爱可为的有关事实,主观故意明显,致使创鑫激光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创鑫激光于2019年4月2日申请科创板上市,在2019年4月12日处于已问询阶段,在2019年11月14日通过上市委的审核,在2019年12月27日向证监会提交注册,距今3个多月尚未有注册结果。
在这之前,恒安嘉新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原因在于该公司对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与此同时,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及相关保荐人也被证监会出具了警示函。
恒安嘉新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9亿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但该公司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之后在交易所审核过程中,恒安嘉新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恒安嘉新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7亿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净利润的89.63%。
再往前的2019年7月16日,柏楚电子也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该公司已于2019年8月8日登陆科创板。同样,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相关保荐人也被证监会出具了警示函。
该公司在科创板IPO申请过程中,以“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目前证监会在科创板开出的罚单多为警示函。对此,有投行人士认为,处罚的力度均不大,低于此前的预期。
在许峰看来,监管层可能是根据违规的情节、影响的范围作出的一些相应的处罚,但总体来看提示性的监管措施比较多,对违规处理总体比较轻,可能也是在慢慢适应过程中,后续力度可能会慢慢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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